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我分技委归口的《眼科仪器 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眼科仪器通用要求》等5项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标准清单见下表),现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1)发送给您(单位)。
表 1 标准清单
序号 | 标准名称 | 实施建议 |
1 | 眼科仪器 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眼科仪器通用要求 |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
2 | 眼科仪器 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危害防护 | 建议发布之日起36个月实施 |
3 | 光学和光子学 手术显微镜 第2部分:眼科用手术显微镜的光危害 | 建议发布之日起24个月实施 |
4 | 激光治疗设备 掺钬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 | 建议发布之日起36个月实施 |
5 | 眼科光学 人工晶状体 第10部分:有晶体眼人工晶状体 |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
请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认真审阅,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医疗器械标准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反馈至分技委秘书处,逾期无回复按无意见处理,请各位专家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
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25号大街379号
单位名称: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邮编:310018
联系人:石林 电话:0571-87896527
传真:0571-86002830 邮箱:sactc103sc1@mdst.org.cn
全国光学和光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用光学和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