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做好我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制定,明确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申报工作程序及要求,我局制订了《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及《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
2.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