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监法〔2021〕6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登报公告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要求,现将依法需在指定媒体登报公告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由具体审批部门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网上免费公告。此次调整后,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办理流程不发生变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市级报刊上发布的遗失声明。具体调整事项目录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门店)遗失的,持证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遗失的,持证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执业药师注册证》发生遗失,当事人申请补发。

特此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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