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启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专用章”共六枚,一枚未编号印章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事权范围内使用,其余五枚按(1)-(5)编号顺序分别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至第五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各自事权范围内使用。

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专用章”适用于行政处罚执法案件中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外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协查的相关文件;投诉举报回复文件。

三、“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专用章”在上述文书或文件使用时,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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