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宣恩县市场监管局集中约谈了城区经营美容美发、化妆品专卖、宾馆等行业的100多家市场主体。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保存好产品的相关资质和票据。”

宣恩县市场监管局召开《条例》培训暨约谈会

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规范辖区化妆品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约谈会上,宣恩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要求全县化妆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按标示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

此外,县市场监管局还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行为,不得故意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来源不明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暂停销售的化妆品,不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及自行配制化妆品销售,积极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宣恩县市场监管人员在化妆品店进行宣传

据了解,会议当天,共发放宣传资料400多份,签订承诺书100余份。会议现场,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还向乡镇化妆品监管人员和化妆品从业人员宣讲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下一步,全县将进行宣传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信息来源: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