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局武汉分局启动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专项检查,要求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于2月10日前报送2020年度企业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下一步,武汉分局将结合各企业上报的质量自查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法约谈一批、公告一批、查处一批,确保质量风险排查整改扎实有效。
信息来源:武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