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局与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协作、联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一是明确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二是明确医疗机构按“六明确”要求建立接待制度;三是明确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实行预约管理;四是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通知还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的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管理医药代表纳入达标体系考核指标;药监部门要将企业是否按规定管理所属的医药代表纳入日常监管。

(信息来源:药品经营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