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健康委协同配合,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建设,11月2日,联合印发了《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与药物滥用监测哨点管理办法》(鄂药监发[2021]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监测哨点认定、职责和权利、监督管理、附则,明确了省级监测哨点医院应具备的基础条件、遴选优先条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对哨点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依据《办法》,12月6日,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数量适宜、代表性强的原则,在医院自愿申报、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基础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98家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等79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武汉市第一医院等61家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等28家为药物滥用监测哨点。
目前,全省省级医疗机构哨点覆盖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等“四项监测“,形成了确保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及生命健康的又一重要防线,也使我省“四项监测”与评价更加科学、系统,为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履行监管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信息来源: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