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海南省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管理规定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仓储管理,降低医疗器械仓储成本,合理利用资源,我局于2015年4月16日下发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管理规定及验收标准的通知》(琼食药监械〔2015〕44号),对原《海南省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及《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物流业务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鉴于新实施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号令)《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已经对该部分做出规定,结合审计整改建议,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琼食药监械〔2015〕44号文件。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适用新实施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号令)《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进行管理。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