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06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117号)要求,从公告之日起,四川省不再继续办理”医用分子筛制氧备案”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117号).jpgPDF: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医用分子筛制氧备案事项的公告.pdf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