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15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对2011年8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食药监稽广转[2011] 91号)要求,对我省4家违规发布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成都百草中医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旅游食品厂、成都瑞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同兴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二、在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未办结期间,暂停受理上述4家企业的广告申请;

三、请上述4家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于11月20日前将整改报告和承诺书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调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发布违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