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01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对2011年7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食药监稽广转[2011] 73号)要求,对我省3家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成都旅游食品厂、四川同兴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成都亨尼实业公司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二、在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未办结期间,暂停受理上述3家企业的广告申请;

三、请上述3家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于11月10日前将整改报告和承诺书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企业及品质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