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9-25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向我局移送了3份《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反映2012年3月27日5月5日6月12日的《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发布标示为四川安都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仙牌灵芝茶”广告,该则广告中存在擅自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及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行为。

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9月10日收回了“仙牌灵芝茶”的下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70026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50018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40010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40009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40008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40007号、川食健广审(声)第2012030006号”。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