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8-11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对2011年4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食药监稽广转[2011] 41号)要求,对我省4家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成都旅游食品厂、四川奇润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高新生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大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二、在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未办结期间,暂停受理上述4家企业的广告申请;

三、请上述4家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于8月20日前将整改报告和承诺书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企业及品种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