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8-11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对2011年4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食药监稽广转[2011] 41号)要求,对我省4家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成都旅游食品厂、四川奇润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高新生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大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二、在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未办结期间,暂停受理上述4家企业的广告申请;
三、请上述4家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