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3-14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附件),请各企业认真核对公告内容及数量。如有错漏,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书面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反馈。公示10日无异议后,药品生产企业可凭受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及2010年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原件到窗口领取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
联系电话:028-86913062 028-86919058(Fax)
联系人: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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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